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07號
- 債權人
-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勳聖
- 債務人
- 元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