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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6345號

債權人
洪哲彥
債務人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債務人
陳仲儀
債務人
陳冠英
債務人
陳林澄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陳冠英、陳林澄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表列方式陳明各筆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之起算日及利率(聲請狀請求利息及違約金,惟所提出之附表僅有債權金額及連帶保證人及幣別,並無上開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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