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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權人
台貿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債務人
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聲請狀內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 年1 月30日」兩種起算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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