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7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94號
- 債權人
-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國
- 債務人
- 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明債權人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原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寶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法定代理人為簡聖佳,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