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 債權人
- 芋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昌
- 債務人
- 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陳明請求標的內容(聲請狀記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並自民國102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欠缺明確陳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