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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張永欽即富翔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貳元⑵新台幣壹萬貳仟元⑶新台幣壹萬貳仟元⑷新台幣壹萬貳仟元⑸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貳拾元,自⑴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⑵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⑶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⑷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⑸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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