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47號
- 債權人
- 仁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蔡秀香
- 債務人
- 宗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芳綺
- 債務人
- 張註柱
一、債務人宗庠工程有限公司或債務人張註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有一債務人為給付,另一債務人則免除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