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代理人
- 羅堅芳
- 債務人
- 江原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洪清煌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書慧
- 債務人
- 孫湘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叁萬柒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