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華鳳
上聲請人京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毛世明」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毛世明」)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票據( 票據號碼BA0000000),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支票金額「155,800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85,8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