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53號
- 聲請人
- 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中
上聲請人祐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原遺失支票上所載之日期即為發票日;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 。
二、系爭支票發票人姓名登載為「候素娥」,請確認姓氏為「候」或「侯」,若登載有誤請具狀到院釋明之。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