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 聲請人
- 威宏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郭寶樟
上聲請人威宏商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奕勝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奕勝公司」之全稱)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如發票人係於受款人尚未持有前即遺失,請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威宏商行」並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