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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45號

聲請人
石葉籃琪

上聲請人石葉籃琪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奇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2 年9 月9 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2 年10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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