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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98號

聲請人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松林

上聲請人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具狀人應補列聲請人大小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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