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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金發
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林盈秀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5年次),共同居住於配偶名下房屋(尚繳納房貸中)。次查,債務人原為俞燁公司之臨時工,自民國(下同)102年4月起任職於國鉅興業有限公司作業員,月薪新台幣(下同)21,000元,惟債務人到院稱國鉅興業有限公司於102年12月11日因排放廢水遭政府勒令停工,是於103年1月起改任職於筑祥有限公司,月薪19200元,此有債務人103年1月14日言詞陳述筆錄及1月22日陳報之在職證明書附卷可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約22,953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360,000元,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依據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理由所示,其分擔一名未成年子女之最低生活費計約15432元,準此,則債務人每月收入19200元扣除生活費後之餘額雖僅3768元,惟因尚有前開保單解約金之財產,故債務人同意將解約金之九成金額加計於更生方案內,並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61810 │59.13% │ 2957 │├──────────┼──────┼─────┼──────┤│萬泰商業銀行 │ 313404 │21.50% │ 1075 │├──────────┼──────┼─────┼──────┤│良京實業公司 │ 282286 │19.37% │ 968 │├──────────┼──────┼─────┼──────┤│債權總額 │ 1,457,500 │每期金額 │ 5,000 │├──────────┼──────┼─────┼──────┤│清償成數 │ 約24.7% │清償總額 │ 360,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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