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英花、鍾隆毓、李鐘培、洪信德、林彭郎、管國霖、李憲章、邱正雄、盧正昕、曾國烈、童兆勤、韓蔚廷、齊百邁、汪國華、鄧翼正
- 當事人蕭文敏、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文敏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共有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富邦人壽保單及其父親為負責人之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00股,其中富元精密度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委託台銀變價,扣除相關手續費後淨得款新台幣(下同)307,721元 ;另富邦人壽保單由本院終止契約,得解約金17,918元;而泳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無法透過公開交易市場買賣,需委由鑑價公司鑑價後由管理人變價,經本院將上開情事通知所有債權人後,因有債權人堅持須將上開股份變價分配,本院酌量本件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可支付鑑價費、管理人費等之情況下遂進行變價,惟上開股份經三次拍賣後仍未賣出,若再行拍賣底價已不足支付變價費用,故停止拍賣,徒增16,000元之鑑價費用與4,000元之 管理人報酬。綜上,本件清算財團共得325,639元,並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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