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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順敏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惟債務人自承其尚有郵局、銀行存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281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之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0164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380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4331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41559元,而保險部分經本院責令聲請人提出同額現金充入清算財團由債權人分配,其向法院支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為197434元,準此,上述之存款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共計197715元構成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今法院業已就是項清算財團逐次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後予以公告在案,並經依次分配予各普通債權人等,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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