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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心慧
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05號裁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入庫,另原債務人因繼承得來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於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後,已委託變價完畢,案款亦已入庫,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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