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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請人
藝非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福
相對人
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恳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提供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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