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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號

聲請人
藝非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伯亞益企業有限公司於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表到院,併改列其全體董事或股東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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