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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0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052號

聲請人
林鄭雅子
相對人
璦瑋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福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璦瑋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3張提示日期為何?

二、相對人璦瑋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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