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德芳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鄭慧卿
- 相對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嬿爭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松
- 法定代理人
- 余友志
- 相對人
- 郭宏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郭宏珅、郭德芳、鄭慧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嬿爭、黃文松、余友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