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7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郭德芳
相對人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鄭慧卿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嬿爭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法定代理人
余友志
相對人
郭宏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郭宏珅、郭德芳、鄭慧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振德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嬿爭、黃文松、余友志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