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23號
- 聲請人
- 宋美玲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宋德和
- 相對人
- 鳳陽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喜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鳳陽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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