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73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玲玲
相對人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勳
法定代理人
何鈺雄
法定代理人
宋香儀
相對人
吳秀卿
相對人
李德政
相對人
鄭天賜
相對人
陳美里
相對人
陳信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雄簡字第237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2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