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1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19號

聲請人
宜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安
相對人
富勤模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六0四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66號裁定,為相對人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6048號提存在案。茲因兩造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之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於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點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97年度裁全字第8966號假扣押裁定)提存之擔保金,此載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和解筆錄中,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