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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000年度司字第37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司字第37號

聲請人
許秀華
相對人
紅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派紅鑫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揭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與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紅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紅鑫公司),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102 年2 月1 日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惟紅鑫公司迄未進行清算,故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等語。

三、經查:紅鑫公司業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於102 年5 月20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調閱該公司登記資料案卷核閱無誤,則該公司依法應行清算。而依卷附紅鑫公司章程內容,可知該公司章程中並未就清算人之選任為任何規定,復查無該公司股東就清算人選任事宜有為任何決議;且該公司亦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此亦有本院繫屬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依卷附紅鑫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所載,該公司之股東計有許素英、許素梅、許秀華、洪啟章、黃素絹等5 人,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並無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形,對於清算人事務之執行,並無任何窒礙難行之情狀。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公司因廢止登記而進入普通清算程序,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無另行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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