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勞訴字第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勞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劉永期
- 被告
- 杉林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吉
原告與被告杉林農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77,3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訴之聲
明第二項,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
14 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69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1,692元外,尚應補繳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