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632號
- 原告
- 建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達
- 被告
- 李建昌
- 被告
- 源記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700,000 元,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南市,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