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
- 原告
- 捷勝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伯韜
- 被告
-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0、33頁),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亦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3頁)。原告經本院曉諭後,並未提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證。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