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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680號

原告
捷勝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被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0、33頁),均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前,亦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3頁)。原告經本院曉諭後,並未提出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事證。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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