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祥茂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弘
- 訴訟代理人
-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8,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