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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54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8,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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