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蘇美雅、陸卓君
- 當事人鈜森實業有限公司、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鈜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雅 被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1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64,3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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