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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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