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全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1 月12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