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全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健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
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