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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5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凱聖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太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弘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1,

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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