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名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蕙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3,05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6,9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