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3號
- 即反訴原告
- 六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瑋間因102 年度建字第5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77,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於補繳
裁判費時,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記載合法之
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合法上訴聲明,縱使繳納上
訴裁判費,亦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