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 原告
- 鑫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炎坤
- 被告
-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祝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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