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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譚德周
  •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呂秀琴

  • 原告
    鑫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鑫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炎坤 被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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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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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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