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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2,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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