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18號
- 抗告人
- 洪萬生
- 抗告人
- 洪景輝
- 相對人
- 冠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華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冠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 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固執有伊等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 紙(下稱系爭本票),並以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當初係相對人標得經濟部水利署之屏東內埔鄉成德橋下堤防工程後,發包予伊等施作,約定總工程款為新台幣1,200 萬元,迨伊等施作完成欲向相對人請款時,相對人拒不給付,並要求伊等須簽署系爭本票始願付款,故系爭本票僅為伊等請領工程款之擔保,伊等並未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相對人自不得向伊等請求,爰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亦可資參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系爭本票在卷可證。而本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是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並無債務關係存在,係屬實體上之爭執,依上開判例意旨,本院並無審查之權限,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朱 玲 瑤
┌──────────────────────────────────────────┐│附表: 102年度抗字第118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001 │98年12月16日 │129,125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17 │├──┼───────┼────────┼───────┼──────┼───────┤│002 │98年12月16日 │36,00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18 │├──┼───────┼────────┼───────┼──────┼───────┤│003 │98年12月16日 │189,00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19 │├──┼───────┼────────┼───────┼──────┼───────┤│004 │98年12月16日 │30,00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20 │├──┼───────┼────────┼───────┼──────┼───────┤│005 │98年12月16日 │11,55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21 │├──┼───────┼────────┼───────┼──────┼───────┤│006 │98年12月16日 │49,875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22 │├──┼───────┼────────┼───────┼──────┼───────┤│007 │98年12月16日 │248,405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23 │├──┼───────┼────────┼───────┼──────┼───────┤│008 │98年12月16日 │131,920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796724 │├──┼───────┼────────┼───────┼──────┼───────┤│009 │98年12月16日 │18,113元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076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