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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甯馨陳宛榆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96號

再抗告人
蔡佩宸
相對人
新邦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196 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之情形,均準用之,同法第495 之1 第2 項規定甚明。茲因本件再抗告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者,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即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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