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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5號

聲請人
盧俊隆
兼債權人
債權人
盧許秋敏
債權人
蔡乾峰
債權人
蔡許英子
相對人
笙光電器有限公司
關係人
楊月雲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第四項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一時三十分,在笙光電器有限公司召開」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大禮堂召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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