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 原告
- 榮電數碼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鄺雪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瑛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520,800元【計算式:美金735,000 元×29.28 (支付命令聲請日101 年10月19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28 )=21,5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4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9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