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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18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告
米慶華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群惠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蕭一屏

      魯印重

      潘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確認與被告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核其性質應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之記載,原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24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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