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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 當事人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   告 嘉豐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玥圓 被   告 林永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順宏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暨起訴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1,0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第一審調解費1,000 元(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8,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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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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