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71號

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71號

原告
陳志成
法定代理人
陳碧娥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告
寶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梅菁
被告
楊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楊文輝間就原告在被告寶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之出資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