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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告
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豊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7,015 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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