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陳明福
原告
梁大成
原告
孫長君
原告
紀福星
原告
洪世明
原告
蔡銘隆
原告
紀明義
原告
黃崑海
原告
林聰義
原告
張裕源
原告
陳仲明
原告
王文星
原告
張源雄
原告
林寶山
原告
藍兆龍
原告
邱柏文
原告
廖書宏
原告
陳錦文
原告
張尚權
原告
楊電盛
原告
林明華
原告
吳奇銘
原告
張振麟
原告
張輝益
原告
陳彥余
原告
劉洪斌
原告
吳晉安
原告
李志傑
原告
李泰郎
原告
魯同勝
原告
張見合
原告
廖冠翔
原告
李兆定
原告
鄭慶恆
原告
陳英傑
原告
謝元
原告
蔡宗憑
原告
李進雄
被告
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定

原告與被告聯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

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13,

348 元(即原告陳明福247,209 元+原告梁大成282,443 元+原

告孫長君86,837元+原告紀福星14,977元+原告洪世明36,691元

+原告蔡銘隆22,052元+原告紀明義5,603 元+原告黃崑海

20,413+原告林聰義240,815 元+原告張裕源115,766 元+原告

陳仲明328,546 元+原告王文星154,528 元+原告張源雄

222,019 元+原告林寶山89,438元+原告藍兆龍83,913元+原告

邱柏文230,376 元+原告廖書宏101,395 元+原告陳錦文

110,568 元+原告張尚權122,644 元+原告楊電盛95,163元+原

告林明華69,390元+原告吳奇銘189,541 元+原告張振麟

153,780 元+原告張輝益56,044元+原告陳彥余179,855 元+原

告劉洪斌188,384 元+原告吳晉安167,685 元+原告李志傑

159,580 元+原告李泰郎156,003 元+原告魯同勝136,363 元+

原告張見合51,926元+原告廖冠翔310,525 元+原告李兆定

131,168 元+原告鄭慶恆206,925 元+原告陳英傑9,633 元+原

告謝元10,253元+原告蔡宗憑10,493元+原告李進雄14,404

元=4,813,348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42,179元(計算式:84,358×

1/2 =42,179),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