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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曾聰乙、簡茂男

  • 原告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聰乙 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原告與被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549,812 元【即美金73,981.75 元×29.72 (訴訟繫屬日102 年3 月5日 美金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72 )+新台幣 351,074 元=2,549,8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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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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