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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被告
權威通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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