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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告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原告與被告孫瑋廷即樂活商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56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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