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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告
索尼亞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芬
被告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00元,爰以原告民國102年4月16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9.95,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198,000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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