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邱泰錄
- 當事人湯惠伃、與被告寶馬建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原 告 湯惠伃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原告與被告寶馬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76,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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